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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四大”心目中的“法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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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4-7-12 10: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香港“四大”心目中的“法治”是什么? http://www.xn--ttss6e.net

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香港分支机构在最近投放的广告中,抨击了支持民主的运动“占领中环”(Occupy Central),表示这一行动可能会“对法治造成长期负面影响”。

前香港总督彭定康(Lord Patten)也表达了他对香港法治状况的担忧。他认为,威胁法治的并非支持民主的抗议者,而是中国内地政府最近发布的“白皮书”,白皮书称,香港法官应该“爱国”。

彭定康表示:“按照(香港的)法治,法官是独立的,根本不应指示或迫使他们将自己对正当程序以及何为合法的看法置于某种别的政治考量之下。”

显然,普华永道(PwC)、德勤(Deloitte)、安永(EY)以及毕马威(KPMG)的香港分支机构对法治的定义与彭定康是不同的(中国驻英大使则赞同“四大”香港分支机构的定义)。那么法治的含义到底是什么?

 

人们最普遍援引的权威说法是戴西(AV Dicey)在其《宪法研究导论》(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中给出的定义。戴西认为,法治的定义是,第一,“法治意味着,与专横权力的影响相对,正规的法律至高无上或居于主导地位”。这意味着,法律面前应人人平等,包括个人与政府。《宪法研究导论》首发于1885年。

戴西写道:“‘法治’……排除这样的观念,即官员或其他人可以不承担服从管治着其他公民的法律的义务。”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法治支持了彭定康所持观点:香港法官应独立,不受来自中国政府的任何压力的影响。这与“四大”在其广告中表达的担忧几乎毫无关系(“四大”担心,“占领中环”可能会破坏“大规模重要交易和商业活动”)。

这些会计师事务所似乎混淆了“法治”(“rule of law”)与“以法治国”(“rule by law”)的概念,用美国律师基金会(American Bar Foundation)的约西•拉贾(Jothie Rajah)的话说,后者是“服务于政府的法律”。“法治”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治国”确保在政府控制下有序管理社会。

一些人可能会反对这种看法:这种法治的范式是西方的,而且过于强调个人主义。但是这种法治理念已经得到全球的广泛认可。本周,当我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公会(Law Society of England and Wales)的一次会议上发表演讲时,我称赞了戴西对法治的定义,当时我听到的唯一不同意见是,一个美国人可能在戴西对“法治”的定义中加进了“分权”的含义。参加这次会议的律师来自世界各国,包括来自东欧、非洲和亚洲国家的律师。

我认为,如果有选择的话,人们不会更愿意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仅仅是因为一位官员下了命令,而非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你就有可能被投入监狱,财产也可能会被没收。

与法治并行的是公民抗议或讨论社会治理方式的权利,在有关如何选举香港特首的辩论中,香港人一直在行使这种权利。

如果有人计划侵占房产并破坏商业,香港“四大”完全有权感到恐慌。这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犯罪。但如果这是他们的关切所在,他们也应承认的是:人们确实有权发起和平抗议,而上周数万香港人所做的就是行使这种权利。

他们(“四大”)还本应将司法独立视为公民和企业安全的基石。然而,当他们在广告中谈论建设一个“基于法律的社会”并呼吁人们“守法”的时候,他们却丝毫没有谈及法律是如何制定及执行的。

或许,他们已经接受了中国政府计划加强控制的事实,并希望继续获得北京的青睐。

在全球其他地区一些企业也是这么做的,他们接受了一国政府高压手段的保护,以换取在没有干扰的情况下赚钱的机会。

如果一切进展顺利,那将是一件好事。企业需要思考的是,如果不这样做的际遇将会如何。在中国,葛兰素史克(GlaxoSmithKline)高管被指控腐败,而那些希望彭定康和民主人士闭嘴的香港企业领袖应该扪心自问:如果类似的事情发生在他们身上,他们更希望与谁打交道:中国内地法官还是香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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