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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铁预谋纵火案嫌犯系精神病 称受不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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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风席卷 发表于 2013-9-5 16: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5月在一号线纵火不成的吉某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故免其刑责被判强制治疗

讯 记者李海强 通讯员赵璐璐 邓凯 报道 今年5月29日,人流密集的广州地铁一号线发生一起预谋纵火案,引发全城关注(详见5月30日新快报A05版)。昨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通报称,该案实施者吉某(男,51岁)经鉴定患“偏执性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案件中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依法作出对被告人吉某实施强制医疗的决定。

●事故还原

地铁一号线预谋纵火未得逞

2013年5月29日早上7时40分左右,广州地铁一号线一趟列车在西门口站开往公园前站途中,车厢内一黑色箱子中流出疑似汽油(煤油)的不明液体,导致列车暂停运行,乘客紧急疏散,该事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引发大范围的恐慌情绪,造成极坏的影响。

当天下午,公安机关将嫌疑人吉某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初步审查,吉某供认其当天携带约20升汽油在上班高峰时段进入地铁一号线列车,打算在列车上纵火。

吉某还供认,2013年5月22日晚上9时左右,其使用手机拨打110,编造有人将汽油带上当晚广州飞北京的HU7812航班的虚假恐怖信息。

据了解,嫌疑人吉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期间表现异常,并持有智力残疾证。公安机关于2013年5月30日委托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吉某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经鉴定,确诊吉某患“偏执性精神障碍”,存在被害妄想,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对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在案件中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决定对吉某实施强制医疗。

●吉某供述

因受不公待遇想引起关注

根据吉某的供述,其1983年大学毕业后入职广州某电子集团公司,从事电脑质量检测工作。吉某自称1985年其因工作中受电脑电磁辐射致大脑损伤,单位不仅不施救,还在其就医时串通医护人员通过进行核辐射、过量注射剂等方式对其实施迫害,致其变“傻”。

1986年10月,集团将其开除,但安排其去集团下属另一子公司工作,1988年年初其又遭子公司开除,之后一直无工作。

此后,吉某长期到原单位及劳动部门、法院、公安机关申诉,并对各单位相关处理结果一直不服。

吉某于是从2013年3月开始计划在广州地铁上纵火或,以此引起社会关注。通过数周的准备,吉某于2013年5月29日用黑色行李箱携带20升汽油及自制遥控点火装置进入地铁一号线列车。

按照吉某最初计划,其设计了两套点燃汽油的方案,首先是使用遥控器遥控启动脉冲点火装置,若失败就使用打火机点燃汽油。所幸案发当天吉某出门时将打火机遗忘在家中,而自制遥控点火装置因技术问题未能启动,吉某的纵火计划才未得逞。

●法官释法

若被控纵火罪最高可死刑

经办法官介绍,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吉某上述纵火、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将会被分别以纵火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危害后果不同,构成上述两项罪名最高可能被分别判处死刑和15年有期徒刑。

据悉,越秀区法院还在2011年审理过另外一起地铁列车纵火案,该案案情与本案相似,罪犯吴某某也是因在原单位受到不公待遇,遂在2011年1月10日携带一只5公斤重的小型液化石油气瓶登上广州地铁列车,列车运行中,其从瓶内释放石油气并用打火机点燃,致使车厢着火后严重受损,并造成乘客极大恐慌和混乱,吴某某本人及三名乘客不同程度烧伤。吴某某逃跑后又自动投案自首,最终被以纵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机器人吸尘器地面清洁机器人www.moneual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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